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回购注销原因:由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以及部分激励对象退休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4,872,998股。
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九届三十七次董事会及监事会九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情请查阅2025年6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临2025-031号)。
同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临2025-032号),自2025年6月20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三批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条件为:“1、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4年)中储股份归母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4年)中储股份归母扣非净利润较2019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3、解除限售前一年度(即2024年)中储股份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为正,且达到集团下达指标分解至公司的考核要求。”同时,根据《激励计划》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公司未满足解除限售业绩目标,则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不计利息)予以回购。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相关指标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第三批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如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中已授予未解除限售部分,在本计划各解除限售期内,根据其在考核期内实际任职时间确定每个批次可解除限售比例及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部分(包括各解除限售期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计算利息)回购。”
鉴于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3人由于退休原因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条件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24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4,872,998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0股。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22685),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8月21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无需进一步的批准和授权,且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依据、回购对象、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调整确定、回购资金来源和回购注销安排均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安排,合法有效;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天津精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